市场监管总局就无人机等3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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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管管理总局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标准最新发布实施情况,制修订无人机、电动汽车充电桩、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 3 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截止日期为 2024年1月5日。
 
无人机产品检验项目包括:电子围栏、应急处置、机体结构、整机跌落、防差错、感知和避让、电磁兼容性、噪声、灯光、唯一产品识别码。
以下是《无人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
 
 
 

 

无人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4年版)

(征求意见稿)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3台/套样品,其中2台/套作为检验样品,1台/套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电子围栏

GB 42590-2023

2

应急处置

GB 42590-2023

3

机体结构

GB 42590-2023

4

整机跌落

GB 42590-2023

5

防差错

GB 42590-2023

6

感知和避让

GB 42590-2023

7

电磁兼容性

GB 42590-2023

8

噪声

GB 42590-2023

9

灯光

GB 42590-2023

10

标识(唯一产品识别码)

GB 42590-2023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42590-2023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 附则

本细则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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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鸢飞科技编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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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0日 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