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证合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和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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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4日,交通运输部发布《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 年第18 号),定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规章规定,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应当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截图

 

据小编了解,自2021年1月1日起,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中已停止办理经营许可申请、变更、信息报备业务,对于申请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可前往“通用航空管理系统”进行办理。

 

 
对于无人机企业持有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在申请新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过渡期内(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依然持续有效。企业获得新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其持有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失效。

 

通用航空管理系统截图

 

持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 的企业应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使用原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账号登录“通用航空管理系统”(http://ga.caac.gov.cn/gacaac/home.html),账号为原用户名(手机号),密码为“th2020”。(注:登录成功后,请尽快修改密码。)

 

 

企业录入或更新工商营业执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标志、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等信息,通过告知承诺的方式在线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民航地区管理局接到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后,直接为企业颁发新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新版许可证需载明经营活动类别和具体项目。原《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自企业取得新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之日起失效。

例如,某无人机企业通过告知承诺申请航空喷洒(撒)、 航空摄影、空中巡查、空中拍照、表演飞行经营项目。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企业告知承诺提交的申请材料,为无人机企业颁发的新版经营许可证载明“其他类:航空喷洒(撒)、 航空摄影、空中巡查、空中拍照、表演飞行”。

 

 

开展含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培训业务的企业,需按照企业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有关许可程序,进行申请。

 

 

新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可以通过当面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给相关企业。当面送达的,企业应同时交还旧版许可证原件。邮寄送达的,企业应于收到新的许可证后15日内交还旧版许可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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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4日 10:23